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期,房地产法制建设滞后的弊端显露无遗,客观上制约了房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营销过程中隐藏的法律问题会伴随着交房、入住出现房地产诉讼案将不断上升的局面。房地产公司在营销过程中的下列几种行为将给公司带来很大的隐患,因此要严加防范。
一、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因此过分夸大或虚假的宣传,有时将给房地产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在广告宣传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法律风险,使广告既能达到推广宣传的目的,又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忽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直接关系到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有的开发商不经过律师审查随意起草合同,用词不准确,填写或补充了一些含义模糊、权利义务不清、责任不明确等不规范的条款;或一些营销人员为迅速成交将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作为合同条款,约定一些极易产生歧义的条款,甚至将客户提出的过于苛刻、不合理的条件签入合同,导致开发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极为被动,也为以后产生纠纷埋下了很深的隐患。在履行合同时就会发生对合同条款理解上的分歧,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导致合同纠纷。这种案例比比皆是,不仅是小开发商存在这种情况,即使是大的开发商也屡屡发生此种事件。如此看来,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切不可轻视条款的重要性,只有事前预防法律纠纷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三、延期交房的法律风险
延期交房是房地产商在房地产营销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旦出现延期交楼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利益。影响房地产商延期交楼的原因往往不是因为某一个原因造成的,通常是施工设计拖拉、政府审批拖延、施工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建设资金的短缺而引起窝工和待工、政府有关部门的制约、有关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不一导致竣工验收拖延、竣工中出现以外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多种原因的综合。但是究其根本而言最重要的原因是与房地产公司签署合同的各方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最终导致延期交楼。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具有以下条件,可以进行商品房预售: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持有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房地产营销中预售是房地产开发建设资金快速滚动的基础。在预售时,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在《预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接期限、交换条件、以及延期交楼的法律责任,一旦房地产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楼,势必引起购房人追究违约责任,支付延期交楼的违约金;甚至退房。这是对房地产开发商将造成很大的风险,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预期利润。由于交楼延期,一方面,房地产商已经实现销售收入的房屋变为存在解约风险,尚未确定实现市场价值的产品;另一方面,需要大量支付违约金,甚至退还总房款。而且延期交楼往往是整体性事件,一旦处置不当就有可能引发集体退房;甚至出现不理智的冲突,这对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既然延期交楼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合同履行问题,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制定严密的合同及合同管理制度,特别是《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这种能够直接影响交楼时间的合同更应该是条款严密,违约责任明确,使合同相关单位不敢违约。制定条款严密,违约责任明确的合同是律师专业经验与专业知识的集中体现,只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才能完成。
四、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风险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购房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对于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时间十分重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分为两大步骤,一是初始登记;就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开发的楼宇进行产权登记,取得所开发楼宇的《房屋所有权证》;二是转移登记;在开发商取得所开发楼宇的《房屋所有权证》后,购房者可以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商的义务是办理初始登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此可见,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办理转移登记,就是购房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是需要自行办理的;因此购房者能否按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与购房者是否积极办理息息相关。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取得所开发楼宇的《房屋所有权证》时,购房者能否按时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完全是购房者的责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关。
《房屋所有权证书》是购房者取得所购房屋物权的权利凭证。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往往急于取得该证书;对于按揭贷款的购房,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的购房者往往不急于取得该证书。由于开发商承担着担保责任,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没有办理完毕抵押登记的情况下,购房者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时,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是目前导致《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缓慢的主要原因。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积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特别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者不按时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