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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之合同风险与防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会签订各种合同,其中,以房屋销售合同、工程施工合同、采购合同三种居多数。由于采购合同的标的物主要用于建筑工程的施工中,而建筑工程施工竣工所交付的房屋建筑用于销售,因此这三种合同之间具有关联性。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合同内容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注意各合同之间相互保持协议一致,将会出现违约情形。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的房屋门窗为双层真空玻璃,之后在其签订的采购合同或安装合同却约定标的物是单层玻璃。由于双层真空玻璃和一般单层玻璃在使用功能上存在很大差距,是两类不同的标的物,因此无论实际安装的单层玻璃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是违约。但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保证三种合同在合同内容以及履行中具有关联性,则可以完全避免上述风险。

除此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重视履约担保问题。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重大合同的履约担保问题比较重视,如对经过招投标的施工合同,要求中标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而对于标的额较小的合同的履约担保问题,重视程度较低,很少在合同予以约定。该类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一般经济实力较弱,一旦违约,其给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将可能远远大于标的额。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履约担保条款,如交纳履约保证金、提供履约担保人等,这样对方当事人就轻易不敢违约;即使一旦违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益也会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