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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

取得建设用地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2年4月3日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内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除按规定可能划拨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在受让前、受让过程中和受让以后应当注意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一、需要注意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合法性
    依据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二、需要注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物合法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建设性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国务院在2003年出台的18号文《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还特别强调:“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名义取得享受优惠待遇政策的土地后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三、需要注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和政府的级别的关系

根据规定,出让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出让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两者之间的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注意查看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附图

    需要注意出让的土地是否在经批准的总面积方案范围内以及确认投资项目审批的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以避免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项目的投资计划批不下来,开发期限就会在项目投资计划审批过程中被耽误。根据规定,从2003年7月1日,在出让土地前,出让地块必须具备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附图,而且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比例、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必须明确出让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因此,开发商在受让土地前,应对以上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做详细的了解和仔细的分析,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可行性估算。
五、注意具体出让程序中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国务院2003年18号文指出:“对空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要限制其参加土地拍卖和新项目申报”。可见空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是被限制竟买资格的。我国《招标投标法》、《拍卖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中标人、竟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六、注意出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
    明确土地费用与土地状态及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关系,尤其是毛地出让的,应明确征地或拆迁中各项关系由谁处理、拆迁安置的条件与费用等问题,从而有利于项目总体开发顺利。对成片开发的出让合同,需要对子项地块的开发、转让等问题做出约定,一般应根据子项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支付进度、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情况以及土地投资开发情况,来规定转让条件。此外,还需要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权、明确对出让土地的实际面积如何界定以及注意有关国有土地收回的相关规定。